一、制定背景与目的
为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临时活动地点的审批和管理,省民族宗教委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以及《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审批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了《四川省〈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审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适用范围
《实施细则》适用于四川省内信教公民因进行经常性集体宗教活动需要,尚不具备条件申请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时,申请指定宗教临时活动地点的审批和管理。
三、主要内容
(一)申请条件
有30名以上需要经常参加集体宗教活动的信教公民,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辖区内没有同一宗教的宗教活动场所或者临时活动地点,有符合条件的信教公民代表,有合法、所有权或使用权明晰、符合安全要求并适合开展集体宗教活动的房屋,申请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不在学校等公共服务机构内部,不妨碍周围学校等公共服务机构和居民的正常工作、生产、学习、生活等秩序。
(二)申请材料
信教公民代表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居住证及被推举为信教公民代表的证明材料,符合申请条件规定的材料,参加集体宗教活动的所有信教公民身份证复印件、常住地址及本人签名,信教公民代表共同签名的承诺书,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及符合安全要求的材料,开展集体宗教活动的时间安排、活动方式、参加人数、安全措施等情况说明,并填写《宗教临时活动地点申请表》。
(三)审批流程
信教公民代表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征求所在地宗教团体、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方面的意见,在2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四)监督管理
临时活动地点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规范开展活动,并接受监管。信教公民代表应承担日常管理责任,房屋提供方应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宗教团体对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负有教务指导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进行监管。临时活动地点的有效期最长为3年,到期后可重新申请。变更信教公民代表或活动安排需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五)禁止行为
临时活动地点不得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编印发送宗教内部性资料出版物、修建露天宗教造像等行为;不得接受境外组织或个人的捐赠,不得允许境外人员从事、参加活动。
四、实施与有效期
《实施细则》自2025年4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