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 决 书: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01号
裁判要旨:佛教寺庙接受僧人挂单,是为僧侣修行提供必要场所及便利条件,而非为他人提供劳动就业机会;宗教教职人员作为出家僧人,持戒碟至寺庙自愿挂单,目的乃为佛学修行,亦非出于赚取劳务报酬的动机;何况挂单之初,双方均未对劳动薪金或劳务报酬进行过任何约定。因此,双方之间不构成劳动或劳务合同等法律关系。我国对宗教包括佛教实行“自治、自养、自传”的政策,寺庙按照利和同均的分配原则向僧人是否及如何发放一定的生活费用,属于宗教组织“自治”和“自养”的范畴。因此,本案纠纷不应上升至法律关系层面并加以司法干预,宜由双方遵循教义教规和内部习俗处理。原审法院以本案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为由裁定驳回石财权的起诉是正确的,本院予以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