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五”以来,四川省始终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深入践行“三个赋予”要求,以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工程为载体,积极探索深化民族团结进步创建、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与助力民族地区乡村振兴相结合的实现路径,累计投入近40亿元民族类专项资金,建成了86个民族村寨、126个民族团结进步示范村、111个示范社区、339个示范学校,成功创建国家级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89个,起到了良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效应。
去年年底,在全面梳理实践成果与系统总结正反两方面经验的基础上,四川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制定出台了《四川省民族地区开发资金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以推动民族地区高质量发展、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为根本目的,以提升项目长期效益和资产可持续运营能力为中心任务,构建资金项目管理新范式,标志着四川省在探索民族事务治理现代化方面迈出了关键一步。
一、出台《指导意见》的主要考虑?
制定出台《指导意见》,主要基于三方面考虑:
一是贯彻落实中央精神、履行特殊政治责任的必然要求。四川省民族地区开发资金是由中央补助和省级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资金,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民族地区的特殊关怀。这笔资金具有鲜明的“双重属性”:它既是讲求经济效益、追求长期存续的开发性资金,更是体现政治效益、用于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凝聚人心的民族工作资金。出台《指导意见》,旨在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委、省政府相关决策部署,从制度层面确保这笔特殊资金的政治属性与经济属性相统一,构建从“前期论证—建设实施—资产确权—运营管护—收益分配—监督问责”的全链条闭环管理体系,使其投入产出最大化服务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这一核心目标。
二是破解项目管理深层难题、推动工作转型升级的迫切需要。随着资金投入持续加大和项目不断积累,一些深层次问题逐渐显现,成为制约资金效益充分发挥的共性问题:部分项目存在“重建轻管”现象,建成后资产权属不清、管理责任不明,成了“糊涂账”;一些经营性资产运营机制不活、带动机制不健全,持续“造血”功能不足;监管重心存在“重审批审计、轻长期绩效”的倾向,影响资金使用绩效和各族群众的获得感。因此,必须通过顶层设计,将实践探索形成的一系列有效做法,如“两个70%”(投入资金用于产业的比例不低于70%,产业类资金项目70%以上清产核资后股权量化到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三不原则”(产业项目群众不投资的不搞,公共服务设施群众不分担的不修,集体经济收益群众不分的不动)、“三权分置”(投入资产所有权归村集体、经营权市场化运作、受益权归全体村民),“三年禁入”(重点项目建设实施不到位的,进行全省通报,项目所在县在三年内不得申报同类项目)等,进行系统集成和制度固化,推动资金项目管理从传统的“重分配、轻管理、弱运营”模式,向注重发挥长期效益的资产精益管理新阶段转型。
三是系统总结四川实践、形成可复制“四川方案”的关键举措。《指导意见》将多年的实践经验进行系统集成与提炼升华,通过制度设计有效整合政策、资金、技术等各类要素,为破解民族地区重建轻管、资产闲置、利益联结机制不健全,尤其是资金项目管理碎片化、短期化等突出的共性问题,提供了一套具有实操性、可复制、可推广的管理范式,为基层一体推进明晰了路径方法,标志着四川民族地区开发资金项目管理进入了以科学化、制度化、系统化为主要特征的长周期管理新阶段,为夯实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物质基础,推动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格局落地落实奠定坚实基础。
二、《指导意见》主要解决哪些问题?预期将带来哪些改善?
《指导意见》的出台,既源于对“十四五”以来实践经验的系统总结,也着眼于进一步破解当前项目管理中存在的深层次矛盾。围绕资金使用和项目运营中暴露出的典型问题,《指导意见》致力于推动实现以下“四个转变”:
一是推动资产管理从“模糊”向“明晰”转变。针对资产“底数不清、权属模糊”问题,建立强制性确权登记与历史资产清查机制。明确以县级人民政府为资产确权责任主体,对“十四五”以来形成的资产进行全面清查核实、确权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规范移交程序(权属不清的可拒收),从源头解决资产“属于谁、谁来管”的问题,为资产的合法运营筑牢产权根基,有力防范集体资产流失。
二是推动项目运营从“被动”向“主动”转变。针对项目“重建轻管、运营低效”问题,构建市场化“三权分置”运营与全流程绩效监管框架。明确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所有权、经营权、受益权“三权分置”,鼓励通过承包、租赁、入股等市场化方式盘活资产。同时,将绩效管理贯穿始终,评价结果与次年资金分配挂钩,并建立刚性奖惩机制(如对优质项目奖补、对实施不力项目全省通报并“三年禁入”),引导各地从“重争取、重建设”转向“重运营、重长效”,推动项目运营从“被动管资产”向“主动经营资产”转变,提升可持续“造血”能力。
三是推动群众参与从“旁观”向“主体”转变。针对收益“联结不紧、分配不公”问题,规范民主化收益分配与全过程群众参与机制。明确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共享,分配须经“四议两公开”程序。特别将“三不原则”作为制度固化,把群众参与和受益内嵌于项目全周期,有效激发群众内生动力,强化利益联结,确保发展成果惠及于民,推动群众参与从“干部干、群众看”向“共建共治共享”转变。
四是推动工作格局从“单打”向“协同”转变。针对监管“合力不足、效能不高”问题,压实协同责任与构建数字化监管网络。明确县级主管部门、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各方在资产管理各环节的监督职责,形成层级负责、部门联动的工作格局。同时,通过数字化手段进行全过程穿透式监管,明确违规行为追责依据,构建“制度+技术”监管新生态,推动工作格局从“单打独斗”向“协同高效”转变,提升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三、如何理解“全生命周期管理”?它如何贯穿项目前、中、后期?
“全生命周期管理”是《指导意见》最核心的创新理念,即:将项目管理视为一个从“前期孕育”到“中期孵化”再到“长期贡献”的完整生命过程进行系统设计和闭环管控,其核心是确保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能够长期稳定发挥效益,使之真正成为促进民族团结、推动共同富裕的牢固基石。
一是项目前期突出“精准立项”与“权责前置”。明确项目入库前必须完成可行性论证、用地、环评等前期工作,通过“两个70%”明确资金使用原则,设立负面清单,创新性地将群众参与机制(“三不原则”)和资产权属约定作为安排项目的前置条件,并在具体实践中设置了项目提前两年入库的辅导期,实现项目管理起点的关口前移,从源头上确保项目成熟可靠、权责清晰、群众支持。
二是项目中期突出“规范建设”与“即时确权”。在严格规范项目建设与采购程序的基础上,明确要求项目竣工后30日内完成资产移交手续,并立即启动确权程序,凸显将资产移交与确权作为项目建设的法定终点和必备环节的重要性,做到“项目完工、资产明晰、责任到位”。杜绝资产形成后的管理“真空”,将“形成有效资产”这一目标通过制度固化下来。
三是在项目“后期”突出“长效运营”与“动态进化”。通过“三权分置”激活经营权,通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规范资产流转,通过民主程序保障收益分配,确保管理链条从工程建设延伸至资产长远保值增值,同时,利用数字化平台进行全过程穿透式监管,并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动态调整资金分配和政策本身。形成“投入—运营—收益—反馈—优化”可持续循环,确保项目管理机制自身生命力及对民族地区发展持久带动力。
下一步,我省还将着力抓好《指导意见》的宣传培训与落地实施,确保新机制、新要求传导至基层末梢,逐步形成民族类专项资金项目资产加强管理、提升综合效益可操作、可复制的实践方案。同时,也将根据执行情况和发现的问题适时修改完善《指导意见》,对制度本身进行全生命周期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