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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民族宗教委关于对省第十二届政协第四次会议第1033号建议答复的函
发布时间: 2021-08-12 来源:省民族宗教委 字号:[大 中 小]

四川省民族宗教委

关于对省第十二届政协第四次会议

第1033号建议答复的函

张贤升委员:

 您在政协四川省第十二届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教职人员身份认定的建议》(第1033号提案)已收悉,我委与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进行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宗教教职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相关政策

 目前,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主要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保)、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企保)、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机保)制度。

 按照《关于转发国家宗教事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民政部、卫生部<关于妥善解决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宗发〔2010〕36号)规定,从2010年起按自愿的原则、以宗教活动场所为单位,宗教教职人员可以个体人员身份参加企保或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达州市在2011年出台了配套文件,对宗教教职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明确了相关细则。

 2014年,我省出台了《关于贯彻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川人社发〔2014〕28号),规定参加城乡居保的人员,可自愿将城乡居保转移至企保,进一步提高宗教教职人员的养老水平(按国家要求从2018年起城乡居保转移至企保的人员不得再补缴城乡居保的正常缴费年限)。

 2015年我省下发《四川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5〕45号),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的宗教教职人员),从2014年10月1日起参加机保。

 目前,我省养老保险政策已覆盖各类宗教教职人员。

 二、宗教教职人员缴费及待遇相关政策

 按规定,宗教教职人员参加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其缴费及待遇按全省统一的政策执行(成都市等个别市县的城乡居保政策与全省政策有差异)。

 (一)城乡居保缴费及待遇

 按《关于印发四川省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川人社发〔2020〕10号)规定,缴费标准设为每年200元-4000元共13个缴费档次,自愿选择。同时,各级人民政府对参保人正常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40元/年•人-200元/年•人。

 我省城乡居保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105元,个人账户养老金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后按月发放。

 (二)企保缴费及待遇

 按《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川劳社发〔2006〕17号)和《关于抓紧做好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9〕65号)规定,以企业职工身份参保的人员,按其上年度工资总额的月平均工资或上月工资作为缴费基数,不低于上一年省平工资的60%(2021年最低缴费基数不低于上年省平工资的55%,下同),不高于上一年省平工资的300%,单位费率按16%、个人按8%缴费;以个体身份参加企保的,每年按上一年省平工资的60%--300%自愿选档缴费,缴费费率为20%。

 企保基本养老金: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1995年12月31日及以前参加工作、1996年1月1日及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及以上的,还需计发过渡性养老金。

 (三)机保缴费及待遇

 按川人社发〔2015〕45号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个人上年度缴费工资在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300%之间的,按其上年度缴费工资核定为当年的缴费基数,超过300%以上部分不计入当年的缴费基数,低于60%的按60%核定为当年的缴费基数,单位按16%、个人按8%缴费。

 机保基本养老金: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2014年9月30日及以前参加工作、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及以上的,还需计发过渡性养老金。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体现“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原则。目前,城乡居保养老金计发主要与缴费高低有直接关联;企保和机保养老金与缴费年限、缴费基数(缴费工资)、退休时上年社平工资等因素相关,即缴费基数越高、缴费年限越长,养老金也就越高。同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符合养老金领取条件的可以按相关规定申请退费。因此,宗教教职人员与我省其它参保人员享受同等养老保险待遇政策。

 三、下步工作

 一是继续加大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力度,通过培训班、宣传资料等方式将养老保险相关政策讲清、讲明,继续鼓励宗教教职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二是认真落实好现行政策,推进社会保险经办数字化转型和社保公共服务标准化建设,努力提升社保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

 四川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2021年7月28日

主办单位:四川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 地址:成都市金牛区黄金路196号 | 电话:028-6201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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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民族宗教委关于对省第十二届政协第四次会议第1033号建议答复的函

2021-08-12 11:26来源:省民族宗教委

四川省民族宗教委

关于对省第十二届政协第四次会议

第1033号建议答复的函

张贤升委员:

 您在政协四川省第十二届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教职人员身份认定的建议》(第1033号提案)已收悉,我委与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进行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宗教教职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相关政策

 目前,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主要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保)、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企保)、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机保)制度。

 按照《关于转发国家宗教事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民政部、卫生部<关于妥善解决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宗发〔2010〕36号)规定,从2010年起按自愿的原则、以宗教活动场所为单位,宗教教职人员可以个体人员身份参加企保或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达州市在2011年出台了配套文件,对宗教教职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明确了相关细则。

 2014年,我省出台了《关于贯彻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川人社发〔2014〕28号),规定参加城乡居保的人员,可自愿将城乡居保转移至企保,进一步提高宗教教职人员的养老水平(按国家要求从2018年起城乡居保转移至企保的人员不得再补缴城乡居保的正常缴费年限)。

 2015年我省下发《四川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5〕45号),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的宗教教职人员),从2014年10月1日起参加机保。

 目前,我省养老保险政策已覆盖各类宗教教职人员。

 二、宗教教职人员缴费及待遇相关政策

 按规定,宗教教职人员参加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其缴费及待遇按全省统一的政策执行(成都市等个别市县的城乡居保政策与全省政策有差异)。

 (一)城乡居保缴费及待遇

 按《关于印发四川省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川人社发〔2020〕10号)规定,缴费标准设为每年200元-4000元共13个缴费档次,自愿选择。同时,各级人民政府对参保人正常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40元/年•人-200元/年•人。

 我省城乡居保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105元,个人账户养老金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后按月发放。

 (二)企保缴费及待遇

 按《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川劳社发〔2006〕17号)和《关于抓紧做好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9〕65号)规定,以企业职工身份参保的人员,按其上年度工资总额的月平均工资或上月工资作为缴费基数,不低于上一年省平工资的60%(2021年最低缴费基数不低于上年省平工资的55%,下同),不高于上一年省平工资的300%,单位费率按16%、个人按8%缴费;以个体身份参加企保的,每年按上一年省平工资的60%--300%自愿选档缴费,缴费费率为20%。

 企保基本养老金: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1995年12月31日及以前参加工作、1996年1月1日及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及以上的,还需计发过渡性养老金。

 (三)机保缴费及待遇

 按川人社发〔2015〕45号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个人上年度缴费工资在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300%之间的,按其上年度缴费工资核定为当年的缴费基数,超过300%以上部分不计入当年的缴费基数,低于60%的按60%核定为当年的缴费基数,单位按16%、个人按8%缴费。

 机保基本养老金: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2014年9月30日及以前参加工作、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及以上的,还需计发过渡性养老金。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体现“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原则。目前,城乡居保养老金计发主要与缴费高低有直接关联;企保和机保养老金与缴费年限、缴费基数(缴费工资)、退休时上年社平工资等因素相关,即缴费基数越高、缴费年限越长,养老金也就越高。同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符合养老金领取条件的可以按相关规定申请退费。因此,宗教教职人员与我省其它参保人员享受同等养老保险待遇政策。

 三、下步工作

 一是继续加大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力度,通过培训班、宣传资料等方式将养老保险相关政策讲清、讲明,继续鼓励宗教教职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二是认真落实好现行政策,推进社会保险经办数字化转型和社保公共服务标准化建设,努力提升社保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

 四川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2021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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