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宗教政策法规

《宗教事务条例》规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在对外经济、文化等合作、交流活动中不得接受附加的宗教条件”其中“不得接受附加的宗教条件”指的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5-05-15 来源:省民族宗教委

主要指除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以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在与境外进行经贸、文化、捐资助学、扶贫救灾等合作、交流活动中,应当坚持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不得接受对方附加的要求传播、发展某一宗教的条件。如投资建厂时要求在厂区内设置宗教活动场所,要求招收的工人是某种宗教的教徒或者信仰某种宗教;援助建立医疗、文化机构时,要求附设教堂或者其他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进行其他传教活动等等,这些都属附加的宗教条件,都不能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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