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民宗委〔2017〕14号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为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现根据国家民委《关于下达民族工作经费项目支出预算的通知》(民委财预字〔2016〕137号)精神和省民族宗教委领导批示,下达国家民委民族工作经费项目支出预算10万元(户 名: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马尔康市支行,帐 号:22603401040007305),专项用于你州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单位“阿坝州汶川县三江镇河坝村”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工作经费补助支出。为做好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及时足额拨付,严格专款专用。民族宗教工作部门要逐级按照专款专用、规范使用的要求,严格保障资金补助及时迅速下达,不得挤占或挪用。请你局收到专款后及时将收据寄到省民族宗教委计划财务处(邮编:610036,地址:成都市金牛区黄金路196号)。
二、制定实施方案,强化督促实施。有关各级民族宗教工作部门要指导示范单位紧密围绕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制定资金补助使用方案,明确使用的原则、方向和期限。示范单位在上级下达项目资金到位后30日内逐级上报方案到省民族宗教委(监督检查处)备查。上级民族宗教工作部门要及时、准确掌握实施情况,强化督导或整改,并积极争取本级财政资金支持。
三、做好归档自查,按时总结上报。按照国家民委要求,请有关各级民族宗教工作部门并指导示范单位建立专档(资金拨付、使用情况的文件、资料、单据),并于2017年第三季度末完成实施情况自查、工作总结。上报的书面报告、档案材料(含电子版)主要包括:1、有关各级民族宗教部门关于该专项补助经费拨付、使用和工作的情况报告;2、拨付基层民族工作部门直至示范单位的专项补助经费的纪要、通知等正式文件文本、向下拨付的汇款单复印件;3、示范单位的收款及用款的财务单据复印件、自查书面报告、有关文件及图文资料。
我委将配合国家民委就以上情况适时组织专项督查。
四川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2017年3月6日
四川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下达民族工作经费项目支出预算并做好有关工作督导的通知
2017-05-05 12:00来源:办公室
川民宗委〔2017〕14号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为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现根据国家民委《关于下达民族工作经费项目支出预算的通知》(民委财预字〔2016〕137号)精神和省民族宗教委领导批示,下达国家民委民族工作经费项目支出预算10万元(户 名: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马尔康市支行,帐 号:22603401040007305),专项用于你州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单位“阿坝州汶川县三江镇河坝村”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工作经费补助支出。为做好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及时足额拨付,严格专款专用。民族宗教工作部门要逐级按照专款专用、规范使用的要求,严格保障资金补助及时迅速下达,不得挤占或挪用。请你局收到专款后及时将收据寄到省民族宗教委计划财务处(邮编:610036,地址:成都市金牛区黄金路196号)。
二、制定实施方案,强化督促实施。有关各级民族宗教工作部门要指导示范单位紧密围绕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制定资金补助使用方案,明确使用的原则、方向和期限。示范单位在上级下达项目资金到位后30日内逐级上报方案到省民族宗教委(监督检查处)备查。上级民族宗教工作部门要及时、准确掌握实施情况,强化督导或整改,并积极争取本级财政资金支持。
三、做好归档自查,按时总结上报。按照国家民委要求,请有关各级民族宗教工作部门并指导示范单位建立专档(资金拨付、使用情况的文件、资料、单据),并于2017年第三季度末完成实施情况自查、工作总结。上报的书面报告、档案材料(含电子版)主要包括:1、有关各级民族宗教部门关于该专项补助经费拨付、使用和工作的情况报告;2、拨付基层民族工作部门直至示范单位的专项补助经费的纪要、通知等正式文件文本、向下拨付的汇款单复印件;3、示范单位的收款及用款的财务单据复印件、自查书面报告、有关文件及图文资料。
我委将配合国家民委就以上情况适时组织专项督查。
四川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2017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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