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促进我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翻译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翻译事业的繁荣发展,充分调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翻译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9第40号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外文局 关于深化翻译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10号)《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18〕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委牵头起草了《四川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翻译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反馈意见建议,电子邮箱地址为:2780045901@qq.com。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1年3月31日。
附件:四川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翻译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试行)(征求意见稿)
四川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2021年3月22日
四川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翻译专业技术
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加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翻译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9第40号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外文局 关于深化翻译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10号)《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18〕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全省从事藏语言文字、彝语言文字与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之间笔译、口译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第三条 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翻译专业技术人员设初级、中级和高级职称。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的名称依次为三级翻译、二级翻译、一级翻译、译审。原助理翻译对应三级翻译,原翻译对应二级翻译,原副译审对应一级翻译,原译审不变。
第二章 基本申报条件
第四条 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要求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认真履行翻译工作者的职责和义务。
(三)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把品德特别是职业道德放在首位,突出政治品格。
(四)任现职期间,胜任本职工作,申报前规定年限的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
(五)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延迟申报或不得申报:
1.年度考核结果每出现1次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及以下者,延迟1年申报
2.受到记过以上党纪政纪处分或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处分(处罚)期内不得申报。
3.伪造学历、资历,或申报业绩、成果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专业技术人员,取消当年申报资格,且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
4.工作严重失职,造成恶劣影响的取消当年申报资格,且从次年起2年内不得申报。
第五条 三级翻译申报条件
申报三级翻译的人员,须具备下列学历资历、专业理论知识、专业能力、业绩成果、论文著作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民语翻译工作满1年。
2.大学专科毕业后,连续从事民语翻译工作满2年。
3.中专毕业后,连续从事民语翻译工作满3年。
(二)专业理论知识
熟悉党和国家有关民族工作的理论、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民族语文基础知识和有关专业知识,具备一定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水平,具有较强的政策理论水平。
(三)专业能力
能完成一般性口译或笔译工作,口译能够基本表达交谈各方原意,语音、语调基本正确,笔译表达一般难度的原文内容,语法基本正确、文字比较通顺。
(四)业绩成果
完成翻译、初审、复审任务25万字以上,或工作成果获得县(市、区)级国家行政机构奖励一次。
(五)论文、著作
提供最能代表本人学识水平和业务能力的翻译作品3篇以上,其中需有1篇独立发表的本专业论文(字数在1500字以上)。
第六条 二级翻译申报条件
申报二级翻译的人员,须具备下列学历资历、专业理论知识、专业能力、业绩成果、论文著作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学位。
2.获得硕士学位后,担任三级翻译职务工作满2年。
3.获得研究生班结业证书或第二学士学位证书后,担任三级翻译职务满3年。
4.大学本科毕业后,担任三级翻译职务满4年。
5.大学专科毕业后,担任三级翻译职务满5年。
6.中专毕业后,担任三级翻译职务满6年。
7.具备大专及以下学历,在乡镇、艰苦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民族地区等基层工作,取得三级翻译职称8年及以上,且在上述地区累计工作满15年(年度考核均须为合格以上)。
(二)专业理论知识
熟悉和掌握党和国家有关民族工作的理论、方针、政策,具有较强的政策观念和分析判断能力。具有较系统的民族语文专业基础知识,以及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翻译理论知识,工作中有一定成绩。有较强的政策理论水平,能独立处理本专业的业务工作。
(三)专业能力
1.具有比较系统的少数民族语文基础知识和翻译理论知识。
2.能够独立承担本专业具有一定难度的口译或笔译工作,语言流畅、译文准确。
3.能独立承担少数民族语文等方面活动的口译工作。能独立完成有一定难度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资料、少数民族语文资料的对译工作。口译、笔译内容准确、用词恰当、文字通顺、语言流畅,有较强的表达能力。
(四)业绩成果
取得三级翻译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完成翻译、初审、复审任务40万字以上。
2.工作成果获得县(市、区)级国家行政机构奖励二次。
(五)论文、著作
提供任现职以来独立完成的本专业论文1篇(字数在2000字以上),及最能代表本人学识水平和业务能力且独立完成的民汉翻译作品5篇(字数在3万字以上)。
第七条 一级翻译申报条件
申报一级翻译的人员,须具备下列学历资历、专业理论知识、专业能力、业绩成果、论文著作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学位后,并取得翻译职称2年以上。
2.获得硕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后,并取得翻译职称5年以上。
3.具备大专及以下学历,在乡镇、艰苦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民族地区等基层工作,取得中级职称7年及以上,且在上述地区累计工作满25年(年度考核均须为合格以上)。
4.具有其他相近专业中级职称,已转评翻译专业中级职称,学历且与原专业中级职称资历累计年限达到同等要求。
5.具有其他相近专业副高级职称。
(二)专业理论知识
熟悉和掌握党和国家有关民族工作的理论、方针、政策,具有较强的政策观念和分析判断能力。有较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比较熟悉、系统地掌握翻译专业理论,对少数民族语文翻译专业有较系统深入的研究,能够理论联系实际,有较高水平的成果。熟悉翻译工作的各个环节,了解翻译业界的新动态、新发展。
(三)专业能力
1.具有较高的翻译水平和比较丰富的翻译实践经验。
2.具有双语互译能力(指少数民族语文与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互译),对原文有较强的理解能力,对译文有较强的表达能力,能胜任范围较广、难度较大的翻译工作。
3.具有初审、复审的工作能力,能够独立承担翻译作品审定任务,有较强的业务组织能力,能解决翻译工作中的疑难问题,在同行中享有良好声誉。
4.有指导和培养初、中级翻译人员的能力。
(四)业绩成果
取得二级翻译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工作成果获得省(部)级国家行政机构奖励一次。
2.工作成果获得州(市)级国家行政机构奖励二次。
3.完成翻译、初审、复审任务80万字以上,其中初审、复审字数不少于50万字。
(五)论文、著作
取得二级翻译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发表的本专业论文2篇,其中至少有1篇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表达(字数在3000字以上)。
2.在国际性或全国性翻译专业学术会议上发表、宣读交流论文2篇,或在省(部)级专业学术会议上发表、宣读交流论文3篇。交流论文须提交被列入会议交流目录清单并加盖承办学术会议单位公章。
3.独立承担完成本专业省(部)级研究课题1个,或州(市)级研究课题2个。
4.出版独立完成的译著1部,字数8万字以上;或合著(译)出版、播出的译文本人承担内容在8万字以上(包括纸质或音频、视频,由出版社或市州级及以上广播电视机构提供证明)。
第八条 译审申报条件
申报译审的人员,须具备下列学历资历、专业理论知识、专业能力、业绩成果、论文著作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具有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一级翻译职称后,从事翻译工作5年以上。
2.具有其他相近专业一级翻译职称,已转评翻译专业一级翻译职称,且与取得原专业一级翻译职称累计满5年以上。
3.具有其他相近专业正高级职称。
(二)专业理论知识
熟悉和掌握党和国家有关民族工作的理论、方针、政策。具有较强的政策观念和分析判断能力,主动宣传党和国家的民族工作理论、方针、政策,弘扬优秀民族文化,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1.全面系统地掌握翻译专业理论,在理论和实践上对翻译事业的发展做出重要贡献。
2.有较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丰富的实践经验,对翻译学科有系统深入的研究,在业务工作和理论研究方面具有很强的组织能力。
3.熟悉翻译工作的各个环节,了解、研究翻译业界的新动态、新发展。
(三)专业能力
1.长期从事翻译工作,能负责审稿、定稿工作。
2.在业务工作和科研方面具有很强的组织能力。
3.具有双语互译能力(指少数民族语文与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互译),译文能准确表达原作的思想,体现原作的风格。能解决翻译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成绩卓著,在翻译界具有较强的影响力。
4.有指导和培养初、中级翻译人员的能力,对翻译队伍建设做出较大贡献。
(四)业绩成果
取得一级翻译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工作成果获省(部)级国家行政机构奖励二次。
2.工作成果获州(市)级国家行政机构奖励三次。
3.审稿、定稿量不少于150万字,其中定稿量不少于80万字,承担2本书以上的责任翻译。
(五)论文、著作
取得一级翻译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发表的翻译专业论文3篇,其中至少有2篇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表达(每篇字数在4000字以上)。
2.在国际性或全国性翻译专业学术会议上发表、宣读交流本专业论文3篇,或在省(部)级专业学术会议上发表、宣读交流本专业论文4篇。交流论文须提交被列入会议交流目录清单并加盖承办学术会议单位公章。
3.主持或承担完成本专业相关省(部)级研究课题2个。
4.出版独立完成的译著2部,每部作品须10万字以上;或合著(译)出版、播出的译文本人承担内容在20万字以上(包括纸质或音频、视频,由出版社或市(州)级及以上广播电视机构提供证明)。
5.独立发表的翻译专业论文2篇,其中至少有1篇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表达,字数在4000字以上;出版本人独立完成的译著1部,字数在10万字以上。
译著必须是公开出版发行的,论文要有论点和论据,必须是在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发表的。学位论文、内部期刊上发表的文章、现职以前发表的论文著作及预出版(发表)的论文著作不能作为参评的论文著作。
第九条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可提前1年申报高一级职称:
1. 参加援彝援藏服务期满1年以上的。
2. “四大片区”外的专业技术人才,任现职期间到“四大片区”服务满1年或与“四大片区”企事业单位建立3年以上支援服务关系或参加精准脱贫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同时符合两项以上条件的,提前申报年限不能累计计算。
第十条 对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
第三章 破格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 在本专业领域取得翻译理论研究、解决翻译“三化”技术难题、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中做出重要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可不受学历、资历、层级限制,破格申报中级、高级职称。经所在单位和相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推荐,报同级评审委员会审核后,按照相关程序参加评审。
第十二条 破格申报条件
(一)二级翻译
在业绩条件达到申报二级翻译条件基础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双语教材建设中,负责翻译的教材和教学参考书,经省级教材审查委员会审查,并在全省范围内推广使用。
2.完成翻译、初审、复审任务 80万字,其中初审、复审字数不少于50 万字。
3.在市(州)级及以上正规刊物公开发表的翻译作品或相近学术论文2篇或独立完成的译著1本。
(二)一级翻译
在业绩条件达到申报一级翻译条件基础上,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撰写并出版与本专业相关的具有独到见解、解决学术疑难问题的论著1部以上。
2.本专业相关学术成果获国家级奖项一等奖排名前四位、二等奖排名前三位,或省部级专业奖项一等奖排名前二位(以奖励证书或表彰文件排名为准)。
(三)译审
在业绩条件达到申报译审条件基础上,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撰写并出版与本专业相关的具有重要理论学术价值、解决重大实践问题的论著1部以上。
2.本专业相关学术成果获国家级奖项一等奖排名前三位、二等奖排名前二位,或省部级专业奖项个人一等奖(以奖励证书或表彰文件排名为准)。
第十三条 破格申报须经单位初审并公示、主管部门复核、评审组织机构复审、专家答辩后,方可参评。
第十四条 国家和我省有其他相关职称申报评审破格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答 辩
第十五条 一级翻译、译审职称评审,有下列情况之一,应组织同行专家进行面试答辩:
(一)破格申报的。
(二)职称评审委员会及专家组根据申报者情况要求答辩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条件为申报四川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翻译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的基本条件,各地、各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制定
不低于本条件的申报评审条件。
第十七条 本条件中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本条件中所称“翻译”均指藏语言文字、彝语言文字与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之间的翻译。
(二)本条件中所称“论文”,若非特别注明,均指独立、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公开发表在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学术期刊或国际标准刊号ISSN(包括高校公开发表的学报,出版社公开出版的论文集等)上的本专业学术论文。
(三)“译著”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本翻译专业译著。
(四)本条件中提到的著作、论文及科研课题、项目均为本专业的,如非特别说明,其作者(完成人)均指独立或排名第一。
(五)本条件中所称的字数,除注明的外,均指个人独立完成的字数,字数一律按版面字数计算。
(六)本条件中凡冠以“以上”“至少”者,均含本数(本级)。
(七)相关申报条件计算截止时间一般为申报评审当年12月31日。
第十八条 本条件由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试行2年。未尽事宜,按国家和我省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条件由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