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建立民族宗教工作领导责任制。市、县(区)民宗局和各乡镇(街道)分别成立民族宗教工作领导小组,并根据人事变动,及时进行调整。明确民族宗教工作由一把手负总责,其他领导对所分管的领域负责;各宗教团体、宗教院校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民族宗教工作第一责任人。
二是坚持民族宗教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市、县(区)委、政府每年组织召开全县民族宗教工作年度会议,对辖区民族宗教工作做了部署和动员,并下发民族宗教工作年度目标责任分解表。由市、县(区)委目标考核办明确规定考核及奖惩办法,统一将民族宗教工作纳入考评。
三是明确民族宗教工作奖惩措施。严格执行非通常大型宗教活动的审批工作,并实行民族宗教安全工作上的奖惩制度。认真执行经常性的不稳定因素排摸和不定期的走访监督制度,加强安全巡视,随时掌握第一手信息,及时从源头上消除安全隐患;在重大宗教活动和非通常大型宗教活动时,民宗干部和镇乡干部一道深入现场,全程参与管理,确保宗教领域的安全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