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四川省伊斯兰教协会八届四次常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的《四川省清真寺民主管理办法》《四川省伊斯兰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办法》《四川省伊斯兰教活动场所教职人员聘任办法》(以下简称“三个办法”)已正式公布实施。
我省“三个办法”自1987年先后制定以来已几经修订。“三个办法”在各地伊斯兰教协会的推动下,在伊斯兰教界人士和穆斯林群众的配合下,对我省清真寺民主管理、伊斯兰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伊斯兰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聘任等伊斯兰教界内部自我规范管理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与国内外形势的变化,伊斯兰教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原“三个办法”已不能很好地适应发展变化的需要,亟待修订和完善,继而进一步规范伊斯兰教内部的自我管理工作。
此次“三个办法”的修订充分体现了宪法原则和法治精神,标志着我省伊斯兰教教务制度建设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具有重大意义。新修订的“三个办法”实施后,将对我省伊斯兰教界内部自我规范管理发挥重要作用,不断提高我省伊斯兰教界自我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为做好我省伊斯兰教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在坚持伊斯兰教中国化方向、维护四川伊斯兰教领域团结稳定、引导伊斯兰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方面将起到积极推动作用。
此次“三个办法”的修订,以《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和中国伊斯兰教协会“三个办法”及《四川省伊斯兰教协会章程》为主要依据,同时结合当前我省伊斯兰教界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和当前宗教工作的一些新提法,在内容上进行了增补删改。新修订的《四川省清真寺民主管理办法》,其基本框架不动,共八章,增加了“财务管理”章。条款由原34条修订为42条;新修订的《四川省伊斯兰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办法》,其基本框架不动,共21条,比原办法增加了3条;新修订的《四川省伊斯兰教活动场所教职人员聘任办法》和原办法条目数一致,修订后仍为15条。